当幼儿在乘坐机动车过程中遭受意外,产品质量与监护职责的鸿沟怎么区分?8月14日,上海高院发布了一同相关事例。
原告宗某、吴某系夫妻,育有女儿(5岁)、儿子(2岁7个月)。2023年5月1日,宗某驾驭一辆商务车,载吴某及两子女出行。
吴某坐在第二排右侧,女儿坐在第二排左边,儿子在第三排左边座位玩手机。10时30分左右,宗某开到路口等红绿灯时,妻子看见闺女将座位调得很低,回身发现座位压到了儿子的头,儿子趴在座位下面,呼叫后儿子没有动态,宗某便泊车查看,发现儿子已无呼吸,后其经送医抢救无效逝世,逝世原因记载为缺氧缺血性脑病。
尔后两原告将某汽车公司诉至法院,以为案涉车辆座椅调理无主动感应回缩功用,压力过大,存在规划缺点,且未设置显着警示标识,被告(车辆生产者)未尽警示责任,恳求判令被告揭露抱歉并补偿医疗费、逝世补偿金、丧葬费、精力危害抚慰金等合计200万元。
。